Tuesday, March 13, 2007

安全理由凌驾于个人自由之上

马来西亚法律授权负责国内安全的部长拥有绝对的权力来逮捕任何人士。只要有关部长“认为”有关人士的行为可以被诠释为“危害”到国家安全,那么部长就有权力将之无限期的收监,以“防范”不可预知的“危险”。若要部长拿出相关证据之时,以证明有关人士到底如何危害国家安全,自圆其说会是部长的最佳解释。对于部长的决定,法庭是没有质疑和推翻之的权力。因为,“国家安全”最为要紧。

经过911的恐怖袭击之后,美国犹如惊弓之鸟,加强出入境的检查,且一度发生执法当局歧视来自伊斯兰教国家或中东国家的游客。自始,美国也开始意识到“防范”之重要性,而且还要向马来西亚政府“看齐”,草拟一项类似“内部安全法令”(ISA)的“防范性”法案。

于似乎,“防范性的安全”高于一切,甚至限制了个人之自由。为了“防范”不可预知的“危险”,部长可以随意逮捕任何人士,剥夺了人生自由。看似,这些“防范性的安全理由”似乎“合法、合理、合情”。试问,你敢典当“安全”吗?你付得起这个代价吗?可是,何谓之“安全”?谁来诠释“安全与危险”?“安全”的标准是什么?“安全”的标准在哪里?只要足不出户,呆在家里就能确保祸不从天降?

当个人之自由的行为已经侵犯到执法者的“安全”标准,就会被执法者视为挑衅、示威的动作,且可以被视为挑战了执法者的容忍程度。当然,这种人最后将会尝到失去自由的滋味。当“防范不可预知的危险”和“个人之自由”同时发生的时候,相信有很多人宁可相信“防范性的安全”之说及牺牲“个人之自由”,并指责坚持 “个人之自由”是典当了“安全”的重要性。

小至一间普通家庭,大至一间上市公司;上至国家机关,下至地缘组织,每决策者权力者都有自己的“安全理由”。可能,他们缺乏安全感;也许,他们经验老到;或许,他们神经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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