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是人民不曾间断的传统。示威,是人民用来展现对一个公共议题的观点。从独立至今,我国每一个年代都爆发大大小小的示威活动。独立之前,马来亚半岛人民示威游行抗议英殖民的马来亚联邦(Malayan Union)计划,巫统便是从那时示威起家的政党。
国内大多数的示威活动都是由在野党或非政府组织发起的,但国阵成员党也组织过不小的示威活动。虽然都是示威活动,可是两者的“待遇”可有天渊之别。警方似 乎特别“关照”在野党或非政府组织的示威活动。面对在野党的示威活动,警方可以随时及时召集逾百名警察来应付区区一两百人示威活动,效率之快又神速。
警方一贯给以的解释是,有关示威活动会“威胁”公共秩序,阻碍交通。依我所见,示威不会威胁公共安全,而是有关示威的公共议题威胁了国阵的权威。还有,警方对于示威集会所持的标准是什么?什么叫做威胁国家安全?
远的不说,以巴开战不久,国内政党组织都借起这个议题发起示威游行,抗议以色列暴行。1月9日,数以千计的示威人潮聚集在吉隆坡的3个地点,即美国大使 馆、国家回教堂和甘榜巴鲁回教堂,进行示威抗议。我从报章新闻没有看见警方干预此项示威活动。难不成三个主办当局都向警方申请准证?难不成此三项场反以色 列示威游行全都获得警方的批准?一天三场的示威游行不会吓走城中游客吗?难不成所有示威都“威胁”公共秩序,除了反以色列示威?
可是,为何1月10日一场于独立广场的反战烛光会却遭警方暴力镇压和逮捕示威者。此项烛光会也是要抗议以色列入侵巴勒斯坦的暴行。才事隔一天,同样是为了 传达反战讯息,为何后者遭受警方镇压,前者则顺利进行?后者人数约2百人,前者逾5千人,难不成警方是“欺寡怕众”?我看不出高举蜡烛传达反战讯息会怎样 “威胁”公共秩序。联邦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享受集会自由之权力,我不明白警方如何看待联邦宪法。
2007年我国爆发十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两场示威,即公平和干净选举联盟(Bersih)和兴都权益力量行动(Hindraf)。当时,“示威不是我们的文 化”、“示威带来动乱”、“示威吓走游客”、“大学生应该只专注课业”的论调此起彼落,响彻云霄。以色列入侵巴勒斯坦之后,我从星期五的报章看见“惊人” 的新闻,高等教育部允许大学生参与任何反以色列的示威抗议活动,大学也可以举办抗议活动。另一则相关新闻则是教育部将号召全国中小学的500万教师和学生 参与反以色列的大型运动。
才相隔一年,那时高喊示威吓走游客的政治人物都跑到哪里去了?那些说大学生应该专心读书的部长怎么突然之间有180度的转变?或是他们“良心发现”马来西亚人民也有集会的权力?大学生甚至小学生原来也可以暂时把课业放一旁,关心政治,参与示威活动?
一场以巴战争,可以让我们看见警方在处理示威活动时所持的双重标准。一场以巴战争,可以让我们看见只要是反以反美的抗议活动,一切问题不是问题。也许,以巴课题真的是可以让政治人物捞取政治本钱的议题。
2 comments:
谁说反美示威就没问题?
以前我们在美国大使馆前反美入侵伊拉克,警察也用水炮车招待我们。
关键是谁是主办者。
只要示威被施壓的對象不是政府,相信是不會被對付的吧?不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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